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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理事会议事制度
2013-04-01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理事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确保理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会员,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进步。

第四条 本制度对协会全体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的各类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五条 如本制度与《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 审议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根据《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理事会同意并授权秘书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及《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或协会秘书处人员代行表决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届中需调整理事或负责人的,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调整。除上述人员选举外,理事会在对其他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决议)应当完整、真实,作为协会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日第七届第一次理事会修订,并自即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