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举行《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调研座谈会暨“CV联盟绿色生产万里行——...
- 桐昆·中国纤维流行趋势2024/2025 产品征集通知
- 关于召开中国PTA及涤纶短纤行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湖州久立2023)的通知--中...
- 关于做好2023年中国化纤行业统计和排名工作的通知
- 关于发布2022年中国化纤行业产量预排名名单及启动正式排名工作的通知
- 2022年度化纤行业优秀统计工作者名单
- 关于开展化纤行业节能降碳技术装备及低碳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 关于申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恒逸基金”杰出科技人才奖的通知
- 关于召开2023年丙纶分会年会暨丙纶行业新阶段高质量发展论坛的通知
- 关于征集2023中国纤维流行趋势莱赛尔产业链创新企业活动的通知
向上
向下
会展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 要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法规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12-31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取消对我配额限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我配额限制。
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将全部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附件略)
二、对于附件所列的纺织品,自2005年1月1日起从我国出运到原设限国家的,将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进口国海关将不再查验我主管部门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在2005年1月1日前出运到原设限国家的,仍须出具相应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三、对于附件表一所列的纺织品,自2005年1月1日后从我国出运到欧盟各成员国和土耳其的,出口经营者仍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请各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输欧盟或土耳其纺织品原产地证和丝麻制品原产地证。输入国验核原产地证。
四、鉴于2005年1月1日前出运的配额产品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请商务部授权的各地方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许可证电子数据传输机构延续现行配额产品发证和电子传输工作至2005年3月31日。